[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
发布日期: 2025-03-19 14:41:54
生育保险
一、享受待遇条件
1.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享受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
支付范围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
一 |
产前检查 |
300 |
400 |
500 |
限额支付 | |||||||||
二 |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
1 |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
1200 |
1400 |
1500 |
限额支付 | |||||||
2 |
难产 |
1800 |
2000 |
2100 |
限额支付 | |||||||||
其中:剖宫产 |
2500 |
3000 |
3100 |
限额支付 | ||||||||||
3 |
宫外孕 |
2500 |
3000 |
3100 |
限额支付 | |||||||||
4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650 |
800 |
850 |
限额支付 | |||||||||
5 |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
150 |
200 |
250 |
限额支付 | |||||||||
三 |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
500 |
限额支付 | ||||||||||
超过限额部分 |
500-1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 |||||||||||
1500-2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 |||||||||||||
2500-350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 |||||||||||||
3500以上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 |||||||||||||
四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45 |
50 |
65 |
定额支付 | ||||||||
皮下埋植术 |
50 |
70 |
80 | |||||||||||
取出皮下埋植术 |
45 |
55 |
65 | |||||||||||
绝育手术 |
90 |
100 |
110 | |||||||||||
输卵管结扎术 |
400 |
550 |
700 | |||||||||||
输精管结扎术 |
250 |
350 |
500 | |||||||||||
复通手术 |
1600 |
1800 |
2000 | |||||||||||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
150 |
200 |
250 | |||||||||||
五 |
生育 生活 津贴 |
津贴类别 |
正常生育 |
多N胞胎生育 |
难产 |
4个月以下生育 |
宫外孕 |
4个月以上流/引产 | ||||||
津贴标准 |
128天 |
(N-1)×15天 |
+15天 |
15天 |
30天 |
42天 | ||||||||
津贴计算 |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
生育生活津贴实行按月支付,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中断缴费,生育生活津贴将停止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方式
1.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在重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即时报销。
2. 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生育生活津贴及在重庆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等需回我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结算报销。
3.生育津贴“即申即享”事项: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分娩、终止妊娠)的,参保人需通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的“服务大厅—服务—业务办理—医保待遇支付账户信息确认”维护银行账户信息,医保系统自动获取生育相关信息计算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后发放给参保人员本人,无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线下生育津贴申报。
注:2025年1月1日前已生育结算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线下申领生育津贴。
四、手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1.《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记录)原件。在市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5.未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的产前检查发票、费用清单以及检查报告单。
咨询电话:023-47557004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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