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9 |
发布日期: 2025-03-19 11:48:27
居民医保
一、门诊统筹报销
在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档次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
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限额 (元/年) |
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限额 (元/年) | |
一档 |
0 |
60% |
300 |
200 |
40% |
300 |
二档 |
0 |
60% |
500 |
200 |
40% |
500 |
二、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标准
档次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统筹基 金限额 (万元/年) | |||
起付线 (元/年)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元/年)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元/年) |
报销比例 |
||
一档 |
100 |
80% |
300 |
70% |
800 |
50% |
8 |
二档 |
100 |
85% |
300 |
75% |
800 |
55% |
12 |
(二)住院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标准 |
2025年起付线(元/年) |
报销比例 |
限额(万元/年) |
普通参保人员 |
18797 |
60% |
20 |
低保对象 |
9398.5 |
65% |
不设封顶线 |
返贫致贫人口 |
9398.5 |
65% |
不设封顶线 |
注:大病保险是指居民医保参保人每年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60%比例报销。(2024年起付标准为17833元/年)
三、其他
1.从 2024 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300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补足。
2.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政策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
咨询电话:023—4756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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