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医疗保障政策汇编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发布日期 ] 2025-03-19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二)待遇篇:职工医保

发布日期: 2025-03-19 11:42:45

职工医保

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不设个人账户

随单位参保和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二档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缴费基数的 2%。

随单位参保和个人参加职工医保二档退休职工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105 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115 元/月。其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保障均由统筹基金承担。

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普通门诊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年度起付线(元)

年度报销限额(元)

报销比例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随单位参保、个人参加二档

200

3000

60%

50%

个人参加一档

800

退休职工

随单位参保、个人参加二档

100

4000

70%

60%

个人参加一档

1200

四、住院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备  注

起付线

(门槛费)

一级

200/

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160/次、400/次。

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次。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级

440/

三级

880/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一级

90%

95%

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政策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二级

87%

三级

85%

支付限额

4.7/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

报销比例

一级

100%

统筹基金支付超过4.7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最多50万元。

二级

三级

支付限额

50万元/

五、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202451日起,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待遇标准和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享受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统筹报销,一个孕周期最高支付额度、支付比例、范围与随单位 参保职工标准一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人员不享受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统筹报销。

咨询电话:02347565130


附件下载:

待遇篇-职工医保.wp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