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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三)其他篇: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 2024-01-30 10:17:04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移接续范围

1.跨省就业、户籍或居住地变动的医保参保人员。

2.已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人员不能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移接续办理

(一)现场办理

1.医保关系转入

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参保凭证》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医保关系转出

本人凭身份证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和各镇(街)社保所、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开具《医保参保凭证》。

(二)网上办理

下载“国家医保信息平台”APP—办事指南—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转移接续时限

在职工医保停保的三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医保待遇正常享受。超过职工医保停保三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根据重庆市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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