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2024-01-29 15:53:04
单位职工医保
一、参保范围
我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保费(自申报之月起的征缴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申报之月起的医疗保险费---职工从申报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补划个人账户。
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登记事项等,导致职工医保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进行赔偿。
四、缴费标准
基本医保: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5%缴纳职工医保费(含0.5%生育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
大额医保: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大额医保费(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保费),个人按5元/月(以后随用人单位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政策调整而适时调整)缴纳大额医保费。
注:单位缴费基数是以每年各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为准,为单位所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五、缴费方式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通过税务部门征缴,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和大额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退休职工应缴的大额医保费由其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六、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注:单位经办人在为其职工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业务的三个月内,需携带其养老保险退休相关资料(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滨江商务大厦)二楼B区医疗保障服务区,为其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等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23-4755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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