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860R/2025-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
发布日期: 2025-04-01 15:58:3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1 | 重庆江津川江医院有限公司 | 91500116MA5U6YE328 |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6号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伪造医学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4.1倍罚款;责令该医院暂停妇科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8个月,暂停内科涉及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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