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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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江津区医保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1月)

发布日期: 2025-01-27 10:29:17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1 重庆江津双福佳华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MA60RQ6Q78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1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复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倍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1-10
2 重庆江津川江医院有限公司 91500116MA5U6YE328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2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复收费、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倍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1-10
3 重庆市江津区中心医院 125003814505538179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3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5倍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1-10
4 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 12500381450553833Y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4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1倍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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