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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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2519/2025-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江津区医保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月)

发布日期: 2025-02-27 18:45:00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1 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民医院 12500381450553964T 津医保处罚字〔2025〕第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伪造医学文书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处2倍罚款;责令该医院暂停康复理疗科二病区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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