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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5-21 17:22:24

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保基金使用中,仍存在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这一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涉嫌欺诈骗保。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好老百姓“看病钱”“救命钱”,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涉嫌欺诈骗保的三种情形

1. 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停保处理,致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仍能正常使用。

2. 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冒名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

3. 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二、相应行为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关事项办理提示

(一)及时办理参保终止手续。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如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其继承人可持参保人死亡证明、银行卡(参保人或继承人)、继承人身份证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二)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就医购药,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强化身份信息核验。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规定,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严格核验人员身份信息,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的,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47576002。我们将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政策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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