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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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9858095/2023-00232 [ 发文字号 ] 津红会〔2023〕5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重庆市江津区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儿童大病救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01 18:28: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机构:

江津区红十字会收到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事业单位捐赠,相关款项定向用于救助辖区大病儿童。经研究,拟对辖区大病儿童开展救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定向捐赠。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江津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江津辖区内,患病儿童不满14周岁;

(二)家庭主要成员政治历史清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三)覆盖病种包括早产(孕28周及以下)、新生儿重度窒息合并脏器损伤、败血症合并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使用呼吸机和肺表面活性物质)、重症肺炎(使用呼吸机通气支持且自费达1万元以上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开展大病患儿治疗,救治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五)能够提供江津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最新病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等;

(六)本申请在儿童救治期间或救治结束后1个月内(以出院时间为准)提出;

(七)已通过其它渠道对大病儿童进行救助的,不可申请本救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如实填报救助申请表,保证所有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愿意承担因虚报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监护人将纸质申报资料提交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复审;

(四)通过复审的,提交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复审的,通知申请人补交资料或重新办理。申请资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

(五)经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区红十字会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按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四、资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救治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资助金额,分为一档和二档,其中一档为3000/人,二档为5000/人。本资助为一次性补助,同一受助人不得重复申请。

五、其它事项

(一)本救助项目不具有持续性,受赠资金使用完毕,项目自然结束。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可定向捐赠本救助项目,为扩大救助群体贡献力量。

(二)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名单将在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健康江津微信公众号中予以公示。

(三)申请人申报资料由法定监护人负责填报,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愿意承担因虚报引起的法律责任;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不予资助;如已获资助,将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四)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申请人照片、影像等资料。

(五)项目存续期间,区红十字会可接收申请资料;捐赠资金使用完毕,区红十字会不再接受申请资料。区红十字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申请资料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和干涉评审工作。

(联系人:饶远浪,联系电话:47563042,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67号区红十字会)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儿童大病救助申请表

                               重庆市江津区红十字会

                                  20231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江津区儿童大病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电话:           

手机(父亲):                (母亲):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注:请用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本申请表!



申 报 须 知

1.申请人须具有江津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江津辖区内,不满14周岁;申请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政治历史清白;家庭经济困难,积极进行救治,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2.申报对象包括早产儿(孕28周及以下)、新生儿重度窒息合并脏器损伤、败血症合并化脓性脑膜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使用呼吸机和肺表面活性物质)、重症肺炎(使用呼吸机通气支持且自费达1万元以上的)。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不可再申请本救助。

4.本项目资助为一次性补助,同一受助人不得重复申请;本救助项目不具有持续性,捐赠资金使用完毕,本救助项目自然终结。

5.本救助项目有关情况(如拟资助名单、项目终结公告等)将在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健康江津”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

6.申请人申报资料由监护人负责填报,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愿意承担因虚报引起的法律责任。

7.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不予资助;如已获资助,将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8.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申请人照片、影像等资料。

9.递交申请表不代表一定能获得资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

10.本申请表由重庆市江津区红十字印制并负责解释。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资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填写患儿的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姓名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或

学习单位

户籍性质

□农业□非农业

家庭人口总数

主要收入

来源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获得其他

资助情况

申请资助

理由

□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

(以上五类请提供证件复印件)

□建档贫困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单亲家庭 (提供离婚协议、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因病致贫□留守儿童

□家庭成员患有大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填写具体理由)

(在“□”里打“√”,可选择多项)

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供审核。

监护人签名:














村委会

(居委会)

(申请人家庭情况是否属实)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 :

镇政府

(街道

办事处)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 :

救助评审

委员会

评定意见

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本申请(符合∣不符合)补助条件。

建议按(一档∣二档)标准进行补助。

救助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

区红十字会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申请人医疗情况简述

1.确诊的时间:日,确诊医院:;确诊病型:

2.目前就治医院:

3.治疗方式:

4.治疗已花费情况:

5.完成治疗还需要多少费用:

6.家庭经济情况:

7.申请人是否有医疗保险(包含商业保险)?如有,具体报销情况如何?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身份及病情诊断证明材料

1.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2.由江津辖区内二级及以上且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最新病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

3.以上证明材料另附,与本申请表一起申报,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备份。


救助病种及需提供的资料明细

序号

病种

须具备条件

所需提供资料

备注

1

早产儿

孕28周及以下

住院病历、产检资料、费用结算清单


2

新生儿重度窒息

合并多脏器损伤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


3

败血症

合并化脓性脑膜炎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


4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使用呼吸机和肺表面活性物质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


5

重症肺炎

使用呼吸机通气支持,且自费部分达1万元以上

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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