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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部分医疗机构询价公告——2026年度-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集中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8 11:11:48

重庆市江津区部分医疗机构

询价公告——2026年度-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集中询价公告

一、项目名称

2026年度-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集中询价

二、项目内容

序号

采购项目

项目需求

最高限价

(万元/次)

采购数量(次)

合计

(万元)

1

医疗责任险

(一)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由患者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附加险包括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救护车辆意外事故责任保险、医疗责任纠纷律师费用补偿责任(含诉讼费)、医疗责任纠纷检验费、鉴定费补偿责任、医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基本需求:1.保险公司须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时起24小时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签发保险单2.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人员在医疗机构报案之时起2小时内到达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妥善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如纠纷无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的,则由医疗机构牵头,保险公司全程配合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谈判、诉讼、司法鉴定等);如有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参与的,则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牵头,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全程配合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谈判、诉讼、司法鉴定等)。3.保险公司自收到医疗机构的赔偿请求后应在1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况复杂的,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核定5日内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核定10日内完成赔偿并提供理赔分析报告。4.医疗机构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时,如新进人员、人员新取得执业资格证、人员辞职等医务人员变动,保险公司应协助医疗机构将保单的人员进行替换、更改增加且不增加保费保险公司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批改且实现保单生效5.合同中保险公司地址、联系人或联系人电话有变化的,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医疗机构。6.未经医疗机构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同意患者或家属赔偿诉求,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与医疗机构无关。7.保险公司应及时、主动提供季度理赔情况报表,准确反映期间理赔金额、理赔明细。8.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保险理赔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9.免费提供医疗安全培训、院内风险排查、病历规范指导全年不少于2

(三)保险期限:365天。

(四)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满足采购需求。(五)其余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见附件2

7

29.21

2

公众责任险

(一)保障范围: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门诊楼、住院病房、走廊、电梯、扶梯、停车场、绿化带、候诊区、卫生间、外墙广告牌、院区道路、消防通道、附属配套用房等经营管理区域附加险包括电梯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基本需求:1.地面湿滑、设施破损、坠物、摔倒、磕碰、火灾、爆炸、水管爆裂、院内车辆碰撞等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患者、家属、探视人员、访客全部纳入第三者保障;施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法律诉讼费等保险公司予以赔付2.保险公司须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时起24小时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签发保险单3.保险公司自收到医疗机构的赔偿请求后应在15日内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情况复杂的,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核定5日内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核定10日内完成赔偿并提供理赔分析报告。4.医疗机构发生意外事故医疗机构决定需要调解时,保险公司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全程参与调解,协助鉴定、法院审理5.合同中保险公司地址、联系人或联系人电话有变化的,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医疗机构。6.未经医疗机构书面同意,保险公司不得单方同意患者或家属赔偿诉求,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与医疗机构无关。7.保险公司应及时、主动提供季度理赔情况报表,准确反映期间理赔金额、理赔明细。8.公众责任保险相关的保险理赔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9.免费提供场所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预防建议,全年不少于2

(三)保险期限:365天。

(四)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满足采购需求。(五)其余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见附件2

7

3.09

备注:各询价单位具体需求见附件2。

三、集中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重庆市江津区精神病医院)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江津区夏坝镇卫生院

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卫生院

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卫生院

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卫生院

四、报价方式

(一)次报价:参与人于2026年8月18日-2026年8月31日17:00前将报价资料按顺序制成PDF电子版(需加盖公章)发送至电子邮箱:jjqdszxwsy@163.com,邮件命名要求:参与项目名称+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超过截止时间递交的报价文件,恕不接收

(二)二次报价:经集中询价单位综合评估后电话通知入围参与人参加现场二次报价,未入围的参与人不再另行通知。入围参与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价资料纸质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准时抵达指定现场参与报价,纸质件放置于密封袋并加盖公章,按时到场参与二次报价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询价资格。

五、参与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参与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含原保险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参加投标的,提供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视为保险公司法人参加投标,提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注:因本项目采购内容含有特殊的保险行业服务,故允许保险行业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果是授权的分支机构参与,只接受授权的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发出授权后总公司不得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投标。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合同转包或分包

六、相关要求

(一)报价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1.参与现场询价预约登记表》(附件1);

2.‌报价‌(含分项报价)、‌保险方案‌(含条款、限额、免赔额等参数)、理赔流程;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参与人公章,原件备查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参与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参与人公章);

6.参加本次项目询价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3年同类保险项目业绩材料(新成立的投标人可提供成立时间以来的此项材料);

8.参与人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并按顺序排版,纸质件放置于密封袋并加盖公章本项目首次报价期间需提交报价资料扫描件一份,二次报价资料纸质件接通知后现场交

)报价费用:无论报价结果如何,参与人本项目报价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三)监督电话:15823430169(纪检监察室)

(四)报名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3-47691080、13650588480

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纪律要求

为规范本次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集中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采购秩序参与人应严格遵守诚信、廉洁纪律。发生违规行为者,列入医院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参与现场询价预约登记表

2.江津区部分医疗机构2026年度-2027年度医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采购需求表

                       

                      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江津区精神病医院)

                                202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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