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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常见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6-04-17 10:09:27

重庆市江津区统计局常见政策问答

1 问:战略性新兴产业包含哪些领域?

 答: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 9 大领域。

2 问: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共分几大门类?

 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等9大门类。

3 问: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什么?

答: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一是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二是不计算原煤入洗损耗。

4 问:工业企业外供水量包含哪些?

答:指企业外供给其他单位的水或水产品的量,以离厂水量为准。包括外供给其他企业或市场的原水、自来水、海水淡化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不包括直流冷却水量、再生水(中水)、未利用直接排放的矿井水和雨水量、北方地区供暖企业供给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量、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和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的水量。不包括取来直接转供给其他企业、居民等的自来水。

5 问:工业总产值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6 问: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内销售,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4、“不含税”的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不含应交增值税。

7 问:工业总产值计算的有哪几种具体规定?

答: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4、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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