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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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4-09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04-09 11:40:57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38981E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新2

我局于202512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的施工单位,正在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以一台挖掘机挖掘土石方至转运车内,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施工作业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2.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所处相对位置,以及挖掘机土石方作业点所在具体位置;
  3.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工地使用一台挖掘机挖掘土石方至转运车内,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的事实;
  4. 202512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为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20251215日你公司以挖掘机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5. 20251216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号:HDSCGC250063)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重庆海油华洋能源有限公司将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环境边坡岩土工程与场地平整发包给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抗滑桩、锚索、桩间挡板、红线内场地平整等作业的事实;
  6. 20251216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号:SXMGC251524)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重庆海油华洋能源有限公司将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装饰、工艺安装、电气给排水、暖通工程等作业的事实;
  7. 20251216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具体情况;
  8. 20251216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9. 20251215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0. 20251216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1. 20251216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2. 20262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62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4. 2026211日由四川诗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滨江新城3号加油站项目工地未作业,现场已安装了喷淋设施、配备了雾炮机,以及你公司在施工时已采取了喷淋设施洒水、雾炮机喷水的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21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2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6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你公司及蒲小平于2026226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以及购买、使用喷淋设施的相关图片证据,申请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如下:20251215日检查当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停工整改,我方立即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及具体整改措施,快速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喷淋设施。20251218日喷淋设施顺利到场后,我方立即组织专业施工人员开展安装作业,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安装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调试试用,确保喷淋设施运行正常、达到相关标准,高效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整改后我公司才开始向外转运出土,出土时间为20251220日当天、202621日—202623日共计4天;其余时间由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处于停工状态。恳请贵机关充分考虑我方的诚恳整改态度、快速整改行动及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整改情况已纳入处罚裁量考虑,不再重复考量;实际经营情况不属于处罚裁量考虑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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