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9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9 |
发布日期: 2026-04-09 11:35:5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琪富塑料厂
投资人:谭钦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4832500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凤路239号附3号(A栋厂房幢1跃2跃3-1)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处于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厂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检查时注塑、吹塑涉气工序正在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厂自工作群接到了相关工作提醒,以及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证据11-12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厂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证据13-1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复查检查时我区已自2025年12月16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五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厂全自动注塑、吹瓶生产线及吹塑生产线均处于停产状态,已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4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厂于2026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厂主要提出:申请免除此次处罚。1.系初次违法,此前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2.接到通知后已按要求落实了措施,执法人员检查时我厂机器处于逐步关停状态,根据工艺我厂无法强制停机。3.我厂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对环境影响轻微。4.我厂在接到园区黄色预警通知中说可以减产,所以停了一半机器设备,主观上无故意。5.我厂立即整改且在后续预警中积极响应。6.我厂面临按期交货的压力,因为环境问题不能生产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将面临赔偿问题。7.我厂效益不好,资金压力大,若受到处罚将对我们的贷款产生影响。你厂于2026年3月1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听证会上表达错误的说明》,放弃了关于接到通知后已按要求落实了措施的陈述申辩意见,确认执法检查时厂房一楼吹塑、吹瓶工序部分在生产,执法人员到厂检查后立即停止加料,将注塑机内的塑料用完后进行了全面停产。
结合听证主持人意见,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厂已收到江津区2025年12月9日零时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厂作为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对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了公示,知晓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却未执行,对你厂无主观故意的意见不予采纳。2.生产经营及贷款情况不属于处罚裁量考虑因素,不予采纳。3.你厂初次违法,在检查后及时停产整改并在后续预警期间落实了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属实。鉴于你厂违规生产时间短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你厂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你厂初次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时间较短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停产整改并在后续预警期间落实了应急减排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是重污染天气过程“削峰降速”的有效手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造成负面影响。
2.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3.你厂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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