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2026-02-13 11:54:2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L4281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金源路16号(****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照明设备(灯具)制造,属于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业,检查时下料、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焊接点位正在作业,产生的焊接废气未收集、对应的焊接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7-8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证据11-12证明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生产车间的焊接工位已配备2台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述称:恳请对我司不予行政处罚。1.本案完全符合“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的法定条件。是初次违法;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仅为焊接工序短暂未开启治理设施,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污染等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立即进行了整改。2.违法行为系员工疏忽所致,非企业主观故意。对裁量认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持有异议。非主观恶意,未运行系一线生产员工疏忽大意非故意闲置设施;管理失误而非恶意排污,偶尔存在管理盲区在所难免,第一时间纠正证明无违法主观意图。3.处罚将导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行政处罚将导致企业丧失市场准入资格,企业将面临倒闭。4.企业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承诺合规:已开展全员培训、完善制度、配备足够的移动式焊烟处理设施。综上,我司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轻微、非故意且已立即整改,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我司不予行政处罚。并提交了2026年1月5日整改后焊接工位现场照片、员工环保培训签到表、企业无行政处罚信用记录作为佐证资料。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所述初次违法以及及时改正、采取了持续整改措施的情况属实,予以采纳,并已纳入处罚裁量考虑;你公司未启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替代收集处理措施,焊接废气未经任何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排,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不予采纳;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明确要求焊接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排放,你公司对启动污染治理设施的义务有明确的认知,但由于管理松懈,放任未按规定启动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对你公司非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不属于处罚裁量考虑因素,不予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管理要求为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圆整(小写:82437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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