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2026-02-13 11:53:1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7U2Q45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1社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牲畜饲养,建有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该项目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年7月1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1〕152号)。根据《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应当在场区周界设置绿化隔离带,但检查时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8-10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场区周界种植绿化树木、设置绿化隔离带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一)处罚依据无明确“强制设置绿色隔离带”条款,适用存在偏差。1.全国层面无统一强制要求。2.地方文件未明确强制表述。3.环评批复无对应强制要求。(二)处罚依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主体存在偏差。1.该项目修建时间为2021年至2023年。2024年8月22日变更投资人,“三同时”要求属于建设过程,法人非现程伟,主体适用偏差。2.法人程伟自受让该公司后就积极推动设置绿化隔离带事项,多次协调土地租赁事宜,不属于故意。(三)申辩人已完成核心环保整改,未设绿色隔离带无实质危害后果。1.臭气污染问题已彻底整改。2.物理隔离带已替代绿化隔离功能。(四)处罚事项与已整改事项存在重复评价。处罚所关联的核心环保问题臭气扰民,已清空存栏、增设除臭设施、维护周边关系,臭气经第三方监测达标,连续三月无后续投诉。绿色隔离带并非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措施,经过专家指导使用除臭风机系统处理能力及处理效果均高于绿色隔离带。若基于已整改完成的环保问题,再对“未设置绿色隔离带”作出处罚,属于对同一环保事项的重复评价,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五)处罚事项未考虑申辩人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已严重亏损,再承受罚款无异于雪上加霜。同时,设置绿色隔离带问题未对任何个人造成实质性损失。该处罚违背过罚相当、裁量考量、救济机制三层保障及轻微违法从宽原则。(六)申辩人整改态度积极主动,生产带有社会效益。1.系初犯无主观过错。2.全面配合执法且快速整改。3.已制定绿化优化方案。4.为产业及百姓带来效益。综上所述,申辩人属于首次初犯,同时积极满足环保合规要求,核心环保问题已整改到位,未设置绿化隔离带无实质危害后果,且无主观违法故意,希望参考上述理由减免处罚。
结合听证主持人意见,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于恶臭防治措施明确要求你公司加强场区周界绿化,设置绿化隔离带,并且项目环保验收意见中也对臭气防治措施要求加强绿化。在环评报告书未要求其他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设置绿化隔离带应视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对你公司关于未明确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本次行政处罚主体为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你公司关于处罚主体存在偏差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你公司陈述已完成整改的情况,以及你公司主动购买安装除环评要求以外的设备对臭气进行治理整改的情况与调查认定一致,已在处罚裁量中考虑。4.2025年9月15日调查时你公司并未建设绿化隔离带,不属于已整改事项,对你公司关于本次处罚事项与已整改事项重复评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5.生产经营情况不属于处罚裁量考虑因素,对你公司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6.你公司初次违法的情况已在处罚裁量中考虑。你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一直未落实设置绿化隔离带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明知在未完成土地流转进而无法完成绿化隔离带建设的情况下依然投入养殖,造成了臭气扰民的不良影响,存在主观故意,对你公司无主观过错、未设绿色隔离带无实质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鉴于你公司接受执法检查前已在猪舍安装除臭设施提升臭气治理效果、减轻臭气影响,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318750元,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小写:255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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