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2026-02-13 11:50:2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93J6D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津东路3号厂房幢1-1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公司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2025年12月9日、10日、11日铝锭生产线均进行了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公司自工作群接到了相关工作提醒,以及12月9日、10日、11日你公司铝锭生产线生产的时段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证据11-12证明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你公司铝锭生产线对应的3#排气筒12月9日、10日、11日有生产排污的事实;
证据13-16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证据17-22证明复查检查时你公司煅烧工艺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铝颗粒熔化工艺生产线未生产,以及查看你公司台账及自动监测数据证实你公司铝锭生产线在第四次黄色预警期间12月11日23时后未生产、第五次黄色预警期间未生产,已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与申辩》,主要述称:恳请对我公司免予行政处罚。申请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1.属初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园区工作群发布预警通知及减排企业名单未包含我公司,我公司误认为未纳入本次强制减排范围。2.情节轻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2025年12月9日至12日预警期间我公司铝锭生产线大幅压减生产负荷,且在线监测系统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持续、稳定低于国家级地方排放标准限值,未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此外我公司于2025年12月主动为铝锭生产线新增一台脱硫塔,经试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都显著降低。3.立即改正,并建立长效整改机制。立即停止了铝锭生产线的生产安排,并于当日召开整改会议,并制定了系统的整改与预防方案。4.持续投入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远低于许可量。我公司多措并举减排,2025年颗粒物排放量远低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5.经营面临特殊困难,处罚将造成严重影响。已处于亏损状态,处罚将影响投标,影响企业生存。6.积极谋求提升,申请更高绩效等级。将启动环境绩效B级的申报工作。综上,我公司行为系初次违法,因理解偏差而无主观故意,在预警期间已主动减产且排放达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立即停产并全面整改,且在后续预警中已严格执行停产要求,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申请免予处罚。并提交了预警期间在线监测数据、脱硫塔采购合同、专项整改会议记录等佐证资料。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所述初次违法,在黄色预警期间减少了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立即整改、持续投入治理并申请更高环保绩效的情况属实,予以采纳;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不属于处罚裁量考虑因素,不予采纳;你公司已对预警减排措施进行了公示,知晓黄色预警时应当启动的应急减排措施,且已从微信工作群收到了预警启动通知,后续未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对你公司无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满负荷生产且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现场检查时相关生产线已停产及时改正并采取了提升治理能力和环保绩效等级的持续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是重污染天气过程“削峰降速”的有效手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造成负面影响。
2.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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