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2026-02-13 11:46:5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二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JJEK1U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兴业路1号1幢1-1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粉末涂料生产,建有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涉及4条粉末涂料生产线,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有7条粉末涂料生产线。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完成设备安装,新增3条粉末涂料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的规定,该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8-12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由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证据13-14证明你公司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3条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的实际总投资情况;
证据17-18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3条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已自行拆除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公司3条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进行了生产,且复查检查时该新增项目已自行拆除,未发现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你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案涉新增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你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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