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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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4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9-28 10:30:0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6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

投资人:胡映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D3UK2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15

我局于20258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年存栏量猪2000头、年出栏量猪2200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上一批生猪已全部出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规定,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2.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所在相对位置,以及生产、排污设施具体布置情况;
  3.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的事实,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4. 20258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投资人分别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以及2025819日检查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已于次日整改完毕的事实;
  5. 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6. 2025819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单位授权的事实;
  7. 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8. 2025819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1项规定,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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