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4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2025-09-28 10:30:0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
投资人:胡映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D3UK2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15社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年存栏量猪2000头、年出栏量猪2200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上一批生猪已全部出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规定,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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