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32:2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马家坪建材厂
负责人:施代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13959G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马家坪金竹林经济合作社(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双凤村马家坪村民小组轿子石)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制砖,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4】第799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你厂上述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06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827mg/m3,分别超过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6.37倍、3.135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复查检查时你厂未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1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厂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厂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2个;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超标状况为超标5倍以上;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整(小写:572857元)。
你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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