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7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2024-10-29 10:48:16
当事人姓名:朱祥云
身份证件号码:510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XXXX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2日对你所属公司重庆津城全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尾气检测员杨XX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17日间在对车牌号为渝CB109学、渝BQ331G、渝A80V6T、渝B989T、渝AJ817E、渝BV175Z的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以2号轻混线上待检车辆代替1号轻汽线上应检车辆检验,为上述6台车辆伪造检验合格结果。你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2-4证明你公司尾气检测员杨XX2024年4月24日在在你公司尾气检测线上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应检车辆渝CB109学复检时通过变更采气管采气车辆的方式以2号轻混线上待检车辆代替1号轻汽线上应检车辆完成尾气检测的事实;
证据5-7证明你公司尾气检测员杨XX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17日间在你公司尾气检测线上对车牌号为渝CB109学、渝BQ331G、渝A80V6T、渝B989T、渝AJ817E、渝BV175Z的应检车辆检测时均通过变更采气管采气车辆的方式以2号轻混线上待检车辆代替1号轻汽线上应检车辆完成尾气检测的事实;
证据14-15证明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已在尾气检测操作间内安装隔板,杜绝尾气检测员以替换管道的方式开展替检,对相关问题完成了整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33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听证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在发生违法事件后,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前,我们积极主动对仪器整改措施,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等措施,说明公司悔改态度较好;第二,本次事件系员工行为导致,公司主要对员工管理疏忽,主观过错小;第三,在调查其他案件中,公司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公司积极配合,可以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最后,我们认为本案危害后果不大。综上,结合上述情况,我方认为本次事件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对我们法定代表人,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和个人都已深刻吸取教训,希望从轻减轻处罚。你公司在听证会后补充提供了与执法人员的微信对话截图作为协助调查其他案件的证据。你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主要述称:一是申辩人具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1、第一时间联系并督促车辆到环保制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合格标准,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危害;2、申辩人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出前已积极对尾气操作间不同检测线仪器设备重新进行物理隔离、对涉事员工作出开除处理,对公司全体员工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申辩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1、申辩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全程积极配合调查使事实早日查清。2、在环保部门调查其他公司过程中,申辩人为环保部门提供了参考意见,调查工作取得了成效,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三是申辩人主观过错小、危害后果不大,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事件发生主要系员工个人行为引发,公司主要是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过错小,申辩人知晓此事后立即联系涉事车辆维修使其合规排放,所致危害后果较小,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公司经营不好,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近几年公司经营效益差、压力大,罚款对公司来说是雪上加霜。并提交了学习培训资料、杨XX处分通报、尾气操作间整改前后照片、车辆尾气治理竣工检验单等作为证据。结合执法人员陈述申辩复核意见及听证主持人意见,鉴于你公司案发后及时联系督促涉事车辆维修并达到了排放要求,且在检测线做了进一步改造以防止拔管替检行为发生,我局对你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你公司员工在对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实施替检行为,你公司为不合格车辆伪造检验合格结果,失管失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为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涉及机动车数量为5辆以上不足10辆;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1次;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为罚款10万元以下;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自然人;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检验;”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贰拾肆圆整(小写:31624元)。
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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