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2024-09-14 15:35:1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津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玲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848267XR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杨家店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13日间在对车牌号为渝A5WS62、渝C0N998、渝A97VY3、渝CM2731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为上述四台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你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2-6证明你公司在对渝A5WS62、渝C0N998、渝A97VY3、渝CM2731四台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待检车辆在排放检验过程中明显出现冒黑烟情况的事实;
证据13-14证明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已增设冒黑烟车辆预检岗位,并在检验区域张贴宣传警示标语,对相关问题完成了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3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未按检验方法要求对车辆排放烟度情况进行检验,在检验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判定检验不合格,为检验车辆出具了虚假的合格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为查实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一项违法情节;涉及机动车数量为2辆以上不足5辆;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圆(小写:16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圆整(小写:1475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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