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2024-09-14 15:33:5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地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功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54J1N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崇兴村白家湾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贾嗣镇崇兴村的砂岩露天开采加工项目正在进行砂岩矿开采,排放工业噪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4】第326号《监测报告》,你公司昼间厂界噪声为77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17分贝,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2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砂岩露天开采加工项目进行砂岩矿开采,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经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你公司昼间厂界噪声为77分贝,超过昼间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77375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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