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43189X/2026-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2 |
发布日期: 2026-07-02 10:50:43
津水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重庆市江津区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X祥
有效证件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XXXX6991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XXXX
联系电话:138XXXX8283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XX社区(XXX)下游封盖石河沟河道部分河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我局群众工作科(行政执法科)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水生态管理与河长制工作科移交的《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称你(单位)擅自对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XX社区(XXX)下游部分河段进行了封盖”。经查,你(单位)于2002年搬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XXXX处经营场地、厂房出租业务。你(单位)为拓宽场地使用面积,达到增加租金收入的目的,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将石河沟河道江津区鼎山街道XX社区(XXX)下游河段部分区域,先后于2008年和2025年两次将总长238米的河道进行填平、改直、封盖,并将增加的场地面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使用至2026年4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水事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
2.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津水利发〔2026〕41号);
3.水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片资料;
4.现场图片资料;
5.调查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津水利发〔2026〕41号);2026年6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水罚告字〔2026〕第000002号),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五日内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辩、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权利申请。鉴于你(单位)在知道该行为违法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的完成整改,恢复了河道行洪功能,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结合《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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