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农业农村委发〔202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或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在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企业规模。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脱贫村300万元,种养业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脱贫村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脱贫村300万元,种养业3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给付农民土地租金、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等,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75%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综合效益,有良好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7.其他要求。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用地、生产(养殖)许可、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5.其他材料。企业应当提供的带动农户数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辖镇(街)、园区提出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申请,并提供第七条所述相关材料。各镇(街)、园区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第四章 认定及监测
第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组织专家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请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
3.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4.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享受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5.原则上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监测程序:
1.区级龙头企业管理实行竞争淘汰制度,做到有出有进,监测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2.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或企业负责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3.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未进行监测的,视为自动放弃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发生涉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股权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4〕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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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 |||
申报企业: | |||
企业所在镇(街):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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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行情况表 | |||
企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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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属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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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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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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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办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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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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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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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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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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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单位 |
2023年 |
2024年 |
一、企业经营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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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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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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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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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负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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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负债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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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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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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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净利润(税后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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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交税金(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填写)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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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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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际利用外资额度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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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产品加工量(农产品加工企业填写)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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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产值中农产品加工占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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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产品加工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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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产品销售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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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规模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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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基地种植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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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动农户种植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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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有基地水产养殖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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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动农户水产养殖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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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有基地家禽饲养量 |
万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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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带动农户家禽饲养量 |
万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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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有基地牲畜饲养量 |
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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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带动农户牲畜饲养量 |
万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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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动农户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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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动农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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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⑴合同关系(含“订单”方式)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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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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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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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其它方式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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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动农户增收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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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均每户增收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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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就业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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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计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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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⑴签订合同职工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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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季节性临时工人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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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竞争力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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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专门研发机构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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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门研发人员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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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投入研发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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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市、部级认定的高科技企业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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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有专门质检机构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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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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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市、部级名牌产品或优质奖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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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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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得商标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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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获得专利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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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GMP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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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HACCP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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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ISO系列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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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DA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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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有机产品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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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绿色食品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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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无公害产品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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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农产品产地认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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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或园区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
区农业农村委意见(加盖印章): | ||
企业简介(可另加附页): | |||
备注:此申报书无需镇街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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