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津农业农村委函〔20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 2020 〕 11 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区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指导各镇(街)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镇(街)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设在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受理窗口牵头,统筹协调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至镇(街)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各镇(街)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审批工作中,镇(街)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并提出审批意见。
镇(街)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并提出审批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镇(街)应每季度或半年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提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全市有关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建设和用地许可。
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江津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检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收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镇(街)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察,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作推进宅基地管理的工作要求
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作用,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各镇(街)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镇街审批机制
各镇(街)要 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 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鼓励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白沙镇可以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安排继续实施。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镇(街)各相关部门及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等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抓好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不得拒绝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加强档案管理
各镇(街)务必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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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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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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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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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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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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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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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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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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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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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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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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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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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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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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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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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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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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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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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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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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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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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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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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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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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 资源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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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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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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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其他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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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办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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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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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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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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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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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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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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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宅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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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已经有关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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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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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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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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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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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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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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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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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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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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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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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宅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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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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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
土地所有权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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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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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标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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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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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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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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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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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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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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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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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和用地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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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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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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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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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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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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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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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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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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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或部门意见 |
农村经营管理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规划建设环保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镇(街)验收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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