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22 17:38:58 大 中 小
一、结婚登记应提供哪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答:(一)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育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二、现在办理离婚登记是怎么一个流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流程是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或结婚档案;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各提供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
三、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怎么计算呢?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补领结(离)婚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三)当事人持有结(离)婚证或或者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
当事人补领结婚证时,但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其中1和5不能并列):
1.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3.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4. 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5.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五、当事人本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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