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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5〕34号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4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05-22 17:21:47

何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财务管理标准的建议》(第14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精神,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居民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

关于您提出的“按之前的协议约定,及时划拨相关资金,解决企业垫资大、回款久的问题”的建议。按照职能划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兜底保障、应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等工作。农村敬老院由街道(镇)主管,运营方应当及时向监管方、所有权方报告重大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监管指导,运营方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江津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民政发〔2023〕14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于特困供养金的使用,各镇街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拨付方式,应以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有序运转,全力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对于实行实报实销的镇街,要精简报账手续、缩短报账周期,在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运营方报账资料审核和资金拨付。对于报账周期较长,上月资金未在次月15日前及时拨付的镇街,可启动应急机制。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提出申请,镇街可按不低于上月特困供养金80%的标准,拨付资金到运营方对公账户,并在次月底内完成实报实销。

关于您提出的“研究制定敬老院特困老人零花钱、过节费、生日慰问、衣物鞋袜等发放标准,更好的保障特困老人基本生活条件”的建议,今年,区民政局将牵头制定出台《江津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指引》,力争统一全区集中供养特困老人零用钱、生日金、日常用品,物资等,全面规范敬老院管理。

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养老机构,加大对50张床位以上合法养老机构的床位及建设费补贴对养老机构进行考核,以老人需求建设规范标准化来评分补贴。”的建议。关于非法养老机构,主要是指无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将积极和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力争在年内解决无照养老机构运营难题。关于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该补贴为市级资金,政策标准为对自有产权建设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市级每年评比一次,区民政局将积极做好推荐争取工作。关于养老机构考核事宜,区民政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在2024年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考核中,加大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考核力度,促进我区养老机构运营规范化,标准化。

此答复函已经辜文伦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7日


联 系 人:任欣

联系电话:023-4726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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