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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政函〔2025〕26号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44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05-22 17:13:12

丁梅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第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民政对象管理的建议》(第443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评议范围较小,没有真正到群众当中开展评议,对此老百姓对具体情况不祥,负面信息较多”问题的回复

《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渝委办发〔2020〕3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优化审核审批机制,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规定低保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确认,仅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我区一直坚持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在村、社区宣传栏公开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指南,其中包含救助认定条件、申请渠道、救助热线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二、关于“特困人员待遇逐年增长较多,比对社会贡献更大的农民保障待遇更好,这一部分群众意见非常大”问题的回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当前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要求进行发放。

三、关于“现在的低保和特困人员村居对其管理权限较弱,很多负面言论出自该类对象,增加村居基层治理难度,增加乡风文明建设难度”问题的回复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13)第四章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将低保金发放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重庆市民政局反映,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中的功能作用。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此答复函已经辜文伦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5321

人:吴莉

联系电话:023-47555650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积极向重庆市民政局反映,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中的功能作用

2025年年底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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