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13 14:44:12 大 中 小
1、区国资委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备案,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和招租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职责。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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