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0X1/2026-0002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2026-07-06 15:30:48
经公安机关调查,机动车驾驶人杜江松(身份证号:500223********069X)涉嫌驾驶渝AA7117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于2025年10月4日20时0分许,在重庆市江津区沿江公路双宝大桥路段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违法嫌疑人杜江松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违法嫌疑人杜江松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江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大队(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元帅大道1号,联系方式:023-47565519)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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