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0X1/2026-0001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2026-04-02 10:35:50
按照《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请亲属在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 重庆市江津区 公安局 户籍地 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逾期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将依规办理户口注销。
下列居民经核查已亡故(见附件),公安机关拟依规注销户口:
公告时间:2026年3月29日
特此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2026 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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