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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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21-00081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委〔2020〕7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津发改委〔2020〕70号关于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31 10:05:00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区管理中心、全区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发20192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时间

上学日下午正常放学后进行,结束时间一般不晚于18:30,原则上以一学期为相对固定周期。

二、课后服务内容

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基础+特色”的思路,充分挖掘学校资源潜力,因地制宜设计课后服务项目,注重学生个体差异和兴趣培养,建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后服务内容。通过作业辅导、自主阅读、文体、科普、劳动体验、安全演练、公益讲座、法制宣传等课后服务指导活动,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收费标准

课后延时服务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原则,每生每课时1.50元,每生每期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四、执行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本校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在校学生。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儿童免收课后延时服务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二)学校按学期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据实结算。课后服务收费要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三)学校应主动向学生家长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严禁以课后服务为名违规收费、乱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执行时间

20209月开学起试行1年。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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