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381733959972Y/2018-00002 [ 发文字号 ] 津发改委〔2018〕26号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津发改委〔2018〕26号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9 14:50:00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内各停车场经营者: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所有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取得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经营资格手续后,其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见附件1)。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委。

三、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二)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四、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按规定明码标价,到重庆市江津区物价检查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后,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醒目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见附件3)。

五、监督检查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我委原有关停车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3.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43

附件1

江津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停放时间

金额单位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小区室内包月停放

收费标准

室内

停车场

室外

停车场

特级

停车场

普通

停车场

二轮车

每小时

/小时

1.00

1.00

50/

40/

12小时内不超过

/

5.00

5.00

24小时内不超过

/

10.00

8.00

小型车、三轮车

每小时

/小时

2.00

1.00

450/

400/

12小时内不超过

/

10.00

6.00

24小时内不超过

/

20.00

12.00

大型车

每小时

/小时

3.00

2.00



12小时内不超过

/

15.00

10.00



24小时内不超过

/

25.00

20.00



超大型车

13

每小时

/小时


4.00



12小时内不超过

/


15.00



24小时内不超过

/


30.00



>13

每小时

/小时


5.00



12小时内不超过

/


20.00



24小时内不超过

/


40.00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3住宅区(含商住混合物业),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不分等级。









4.对于单独选址建设的地面平面式公共停车场收费,报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单独审定。

5.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9座)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10吨)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39座)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停车场名称: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停车场地址:


停车场类型:室内级停车场或室外停车场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停车位数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1

2

3

4

5

6

7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车型

时间

每小时






12小时内






24小时内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收文编号








说明: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附件3

重庆市江津区停车收费公示牌

                 (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名称:                      类型:           等级: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二轮车

每小时

/小时

1.车型分类:

小车:

客车≤9

货车≤2

大车:

9座≤客车≤39

2<货车≤10

超大型车:

客车≥40

货车>10

2.停放时间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12小时内不超过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包月停放

/

三轮车

每小时

/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包月停放

/

小型车

每小时

/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包月停放

/

每小时

/小时

12小时内不超过

/

24小时内不超过

/

自购车位物业服务费

/

收费依据

津发改委〔201826

执行时间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




抄送: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43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