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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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8-07 17:39:30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9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jjqfgwztb@163.com

2.传真:023-47554679

3.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圣泉路99号,重庆市江津区行政中心1438,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邮编402260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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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重庆市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扎实落实市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推进清廉市场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江津区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针对主体责任不到位、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治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加强前瞻性全局性谋划,推动多跨协同高效监管调动各方积极性,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深化信息化、数字化运用,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1.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落实国家部委和重庆市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规则。结合江津实际,修订完善我区招标投标交易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2024年第16号),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度,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清理招标投标政策文件。在全区范围内清理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涉及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完成时限:2024年底前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4.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的政策指导和培训,让招标人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健全招标人内控制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廉洁风险,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并严格执行。建立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机制,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履约绩效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建立招标专业化队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招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单位:各镇街、部门、平台、区属国有企业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20249

6.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要根据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方案,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报审批、核准部门核准;依法批准的招标方案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严禁随意变更。拟选择EPC模式、全过程咨询方式等方式进行招标的,应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以肢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取得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报告区政府后依法确认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人应按照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组织招标,集体决策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程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要采用区级制定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将治理招标代理收费乱象纳入价格执法重点,对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采用市级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内容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审查机制,重点《招标文件内审意见表》内容进行内部审查。招标人把采用EPC模式招标或全过程咨询招标、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采用项目经理答辩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的内容,并向分管(联系)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区领导报告。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等内容,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委派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招标人代表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推动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工作方案策划,按照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国有企业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机制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对同类型采购打捆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招标人落实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区国资委要把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中的违规情形纳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的指导意见,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及货物、服务类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执行国采购制度。区财政局对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必须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11.规范选用评标方法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评标方法适用范围,确定项目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但要按照“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甄别处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完善评标指标和程序。根据国家和市级的指导意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等客观量化评审,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探索“独立工位评标”,积极争取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要组织专业队伍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错误的,按程序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评标报告的审核,要重点审核客观因素评审、主观因素评审中的异常情况、异常低价甄别招标人对定标全过程实行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4.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协助市发改委做好评标专家入库初审工作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依法依规评标专家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评标专家的严重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评标专家专项清理,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数字化应用

15.用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严格按照市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的要求,加强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实现招标投标融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用好“政务·投资项目全周期”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功能,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积极争取市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关数据与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平台共享,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统一要求和部署,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建设电子保函应用系统,全面推行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管

17.协同指导编制招标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要在市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按行业、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及投资、发包类别、建设模式及技术复杂程度分类制定招标文件应用模块。应用模块要重点对资条件设置评标方法选用、审内容设置、评标委员会组建、异常低价甄别程序内容进行明确。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制定的招标文件应用模块,结合本行业实际,在项目资质确定、评标方法选用、技术方案评审、商务条件设置等方面给予招标人指导,确保条件设置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9月并持续推进

18.健全监督监管制度机制制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防范制度、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指导意见、投诉处理意见、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抄送招标人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制度制定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编制禁止性要求。建立招标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促进招标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49

19.建立多跨协同监管机制。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督机关等部门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线索办理情况反馈闭环管理。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巡察、审计监督力度,按照招标投标移送线索标准程序,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审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完成时限:20249并持续推进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20.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推行“首违不罚”,做到宽严结合、执法有度,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1.严厉打击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强化合同履约管理,督促中标人按合同履约,保证工程按时推进,保障质量安全。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如中标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消极怠工延误工期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报告或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2.推动招标投标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招标人与区发展改革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报告区政府协调。对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23.加强创新激励机制应用。落实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49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持续加大创新产品采购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4.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鼓励招标人应用国家编制的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工程招标投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实施保

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政策精准落实。要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各项工作目标,事项化清单化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清单明确的任务、时限推进落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对清单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1.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2.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表

3.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内审意见表

附件1

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性内容

法律、文件依据

1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2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3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4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5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6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

7

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8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

9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

10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

11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12

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13

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

14

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

15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6

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7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8

不得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

注: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请遵照执行。

3.清单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流程表

阶段

序号

事项名称

工作要求

招标准备阶段

1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前谋划项目,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批手续后再推进招投标活动,并在项目动工前完成征地拆迁。

2

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应有相应资金或者落实资金来源。

3

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后,按照规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一般提前1个月。

4

选择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合同应统一采用区级制定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5

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采用市级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按照区级模板执行,严禁修改标准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项目拟采用EPC模式、全过程咨询方式,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以外增设评审内容、技术部分需要BIM及项目经理答辩等的,招标人要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向分管(联系)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区领导报告。

6

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按照项目评标内容,合理确定评标专家数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有关规定。

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造价专家的数量不得少于半数。

7

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

8

招标文件内部审查

按照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文件内审意见表》中的内容,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业绩、商务、技术等条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合法、合规、合理、必要。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招标人开展内部审查,规范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阶段

9

备案招标文件

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前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开标时间、开标室、评标室。

招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备案,并提供备案所需相关资料。

行政监督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及时将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0

发布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公示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便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对于一些对投标文件要求较高的项目,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时间。

11

规范处理异议投诉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一一对应答复,答复应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作支撑。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开标评标阶段

12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组织开标,如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场答复。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期间,依法依规监督开标过程,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开标现场出现的异常情况。

13

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中确定的专业和数量,在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如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在评标前提供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14

评标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评标进行监督。

15

评标报告审核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要组织专业队伍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错误的,按程序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定标阶段

16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7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18

发放中标通知书、公布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19

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阶段

20

收取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如有)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如有);采用保函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对保函进行严格审查。

21

规范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2

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

合同签订信息公示

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信息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开发布,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

24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要通过监督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附件3

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内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


项目概况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审查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事项

审查内容及结果

项目招标条件

施工招标: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初设及概算已批复)、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已落实、有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完成。

设计招标: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已落实;所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货物招标: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已落实;能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招标计划发布

是否按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文本采用

是否采用合法合规的标准文本,采用是否规范,招标文件有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情况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设置是否科学。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制整体情况

招标文件前后条款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或相同内容表述不一致,以及字句表达的内容有歧义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中的内容

招标文件

委派招标人代表

委派招标人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

资格条件设置

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复杂认定意见

技术部分

分值设置是否超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的分值,技术部分是否有明确的评审标准,提供技术部分设置内容及依据(可提供专家意见)

商务部分

分值设置是否超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的分值,提供商务部分设置内容和依据(可提供专家意见)

合同内容

合同计价方式

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工程款支付节点及比例

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约定(变更)

是否按规定程序约定

工期设置

工期设置是否合理

招投标事项集体决策情况


招投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项目进行EPC招标或者全过程咨询招标、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技术部分选用BIM或项目经理答辩等内容的报分管(联系)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区领导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意见采纳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采纳情况(如有),是否采纳,如未采纳,单独提供理由和依据。

项目经办人签字


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公章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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