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0 15:31:16 大 中 小
津发改委〔2016〕187号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规范我区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我区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
(一)各镇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实行包干到户价(含初装费、气表)。
1.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及白沙镇、珞璜镇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干到户价最高不超过3480元/户。
2.支坪镇、石蟆镇、李市镇、油溪镇、先锋镇、西湖镇、石门镇、永兴镇、龙华镇、吴滩镇、贾嗣镇、杜市镇、朱杨镇、慈云镇、夏坝镇、广兴镇、塘河镇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干到户价最高不超过3980元/户。
3.蔡家镇、柏林镇、中山镇、嘉平镇、四面山镇、四屏镇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干到户价最高不超过4500元/户。
(二)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以外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用户以及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新村居民点(含集中搬迁安置点)居民用户天然气安装实行包干收费,最高不超过所在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收费标准的10%。其余居民用户天然气安装收费,在所在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安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暂通过与居民协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其增加的费用;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核定。
(三)其它服务性收费仍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执行。原《重庆市江津区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2009〕42、43、44、51、52、53、54号)同时废止。
三、要求
规范居民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级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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