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13 11:14:06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政策清单 | ||||||||||
更新时间:2025年2月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申报条件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 时间 |
发放 方式 |
主管 部门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77号) | 根据当年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的总额与各镇街上报的耕地总面积测算确定 | 耕地种植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 当年6月-9月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4646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我市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 购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已纳入“重庆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4-2026年)”的产品可自愿申报补贴。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适时分批次发放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1513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600元/人/年;从其登记核准之日起扶持20年 | 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 | 因三峡水库、大中型水库修建搬迁的农村移民 | 直补移民登记;水利部核准;区水利、财政部门登记发放 | 当年3月底前 | 打卡 | 区水利局 | 023-47519648 |
4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每亩每年20元补助标准,连续补助5年。 | 退耕农民 | 镇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向区林业局提交自查验收结果和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5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 | 补助1200元/亩,其中第一次验收合格补助500元/亩,第二次验收合格补助300元/亩,第三次验收合格补助400元/亩 | 退耕农民 | 区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6 | 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农户资金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500元,每年每亩100元 | 退耕农民 | 区级验收合格 | 街镇自查验收-街镇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区林业局发布验收结果-街镇公示验收结果-街镇提交直补资金兑付申报材料-区林业局审核 | 验收当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61625 |
7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2023年起生态补偿标准16元/亩 | 公益林林户 | 有公益林的林农户 | 社报村,村审核后报街(镇),街(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林业局 | 当年6-10月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24438 |
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独生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初审、公示;区级复审、公示 | 每年9月30日前 | 打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292179 |
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4〕3号) |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户口;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到户籍所在地申报。 | 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复审 |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 打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292179 |
1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4〕9号)2.《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4〕68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7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每人610元/月。 | 低保对象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四个方面同时符合符合相关规定。 | 困难群众可享户籍所在地、长居地民政办提出申请,镇街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低保。 | 纳入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52952 |
1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一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4〕9号)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津民政〔2024〕68号) | 975元/人/月,照料护理补贴全自理100元/人/月,半护理300元/人/月,全护理500元/人/月。 | 特困供养人员 |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8—60周岁之间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同时财产、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特困人员申请、镇街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供养。 | 纳入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8694 |
1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 | 一是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针对上述四类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自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扣除救助标准线后分别按10%-90%不等给予救助,最高可救助5万元;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长期维持基本医疗,A类、B类最高可获救助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C类最高可获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二是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C、D类四类人员,在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最高可获救助36个月、18个月、6个月和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三是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主要针对A类、B类人员,升学当年可获救助5000元的升学临时救助,同时,在读期间每年还可分别获2000元、1000元的临时救助;四是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最高可救助2000元。 | 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 | 符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8〕19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申请、镇街调查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28694 |
1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江津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民政〔2015〕358号) | 200元/人/月 | 低保或特困 | 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江津区户籍的特困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不得多重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由所在镇(街)通过数据比对核实认定。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中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当地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审批通过后次月开始享受,每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62676 |
14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民发〔2024〕10 号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 元调整为 100 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 元调整为 90 元。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乡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2018 |
15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1〕1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渝民发〔2024〕10 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 每人每月80 元调整为 90 元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 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乡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2018 |
1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一一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补助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1825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1625元/人·月。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1.具有江津户籍; 2.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具有江津户籍;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 |
孤儿: 1.由孤儿监护人带齐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报; 2.当地镇(街)民政办进行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查验结论后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2018 |
17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⑴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按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⑵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3)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4)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5)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因自然灾害生活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作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⑵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3)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4)因自然灾害作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5)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本人申请、村(社)评议、镇街审核、区应急局审批(备案) | 根据实际情况;次年春节前 | 打卡 | 区应急局 | 023-47521454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 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农村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家庭成员即包括父母和子女为评定单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己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资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
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发放补助 | 打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7580407 |
19 | 种粮大户补贴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207号) | 45元/亩 | 种粮大户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 实行大户申报、村镇核准、区级审查、市级备案制。 | 当年6月-9月 | 打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4646 |
20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根据江津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江津委办发〔2010〕52号、《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节日慰问金的请示》津民文〔2018〕12号 | 慰问标准为160元每人每年,其中元旦、端午、五一、中秋、国庆为20元每人,春节为60元每人 |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 在当月在册低保、特困名单中的对象均符合享受补助条件 | 无需额外申报,凡在当月低保、特困名单对象均符合条件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552952 |
21 | 福彩圆梦 孤 儿助学工程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孤儿 | 1.已被认定为我区孤儿身份; 2.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1.社会散居孤儿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 2.区民政局审批。 |
审批通过次月发放 | 打卡 | 区民政局 | 023-47290422 |
22 | 强制免疫(先打后报)补助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 |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
符合“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 |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镇街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当年5-6月 | 打卡 |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 023-47528302 |
23 |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 |
每半年一次 | 打卡 |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 023-47528302 |
24 |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 |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 |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 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11种动物疫病。各地应严格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镇街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 | 审批通过后季末发放 | 打卡 |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 023-47528302 |
25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 渝财农〔2025〕4号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 16元/亩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林户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权属人在与所属镇街签订停伐管护补助协议后申报 | 1、镇街落地落界核实面积,2、与权属人签订停伐管护补助协议,3、村级收集信息,公示,4、村级或镇街在一卡通系统录入享受人账户信息5、区林业局进行一卡通发入补助。 | 全年 | 打卡 | 区林业局 | 023-47524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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