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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坚决维护公共利益 推进法治江津建设
发布日期: 2020-11-30 10:36:12

11月27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五个领域。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江津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深入发展。

《决定》要求,区检察院要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提升办案队伍水平,提高办案质效;要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稳步开展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办案实践。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区监委、区法院要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强化协作联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调查核实、专业支持等工作;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决定》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定,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有关事项作了补充性、可操作性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志林介绍,《决定》不仅对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办案机制、办案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还就行政、监察、审判、公安等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将对决定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督,监督支持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决定》的出台进一步彰显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必将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吴志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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