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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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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56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0.5公里范围内、架空输电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30米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周边5米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区域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所有林地和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用火。

四、违反本通告,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和属地镇街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区生态环境局:02347522457;区城市管理局:02347558110;区农业农村委:02347521247;区林业局:02347521119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510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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