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津府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赋予白沙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江津府发〔2021〕14号)等10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赋予白沙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江津府发〔2021〕14号)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进一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9〕91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2〕13号)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20号)
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46号)
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13号)
9.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22年稳定粮油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2〕47号)
1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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