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津府发〔2023〕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40号)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津府发〔2016〕20号)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文明养犬的通告(江津府发〔2017〕28号)
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管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发〔2023〕12号)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6号)
6.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81号)
7.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97号)
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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