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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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8〕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江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针,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43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我区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形成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起,在全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区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出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严惩。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的管辖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区政府管辖。区政府指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区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区法院要组织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执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对磋商或者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贯彻落实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者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磋商或者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区政府成立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

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改革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自2019年起,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于2月底前按要求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明确任务分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与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对接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基本农田占用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建设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 (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损害组织开展赔偿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缴入国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基础研究和专项研究;区公安局负责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具有司法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区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区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其他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先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后,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及时缴入区级财政。

(四)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