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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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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7216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通知》(渝林护〔201771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林业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

我区共有4个林业自然保护区,即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县级自然保护区(江津区湿地自然保护区、中山白鹭县级自然保护区、滚子坪桫椤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29191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9.12%,分布在我区东、南、西部的笋溪河沿线镇、中山镇及塘河镇,有效保护着全区90%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80%以上的陆地生态类型、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以及30%以上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在保护全区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我区个别林业自然保护区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重威胁、影响甚至破坏了保护区资源。各相关镇、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整改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把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守林地、森林和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勇于攻坚克难,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着力改善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质量,真正将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二、全面加强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保护区日常管护。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到一线,督促检查工作;要组织执法人员、专(兼)职生态管护员以及村社干部、群众,加强保护区日常管护,增加巡查频次,扩大巡护范围,建立巡护台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保护区可以筹集资金,设置管护哨卡、安装视频监控、购置管护车辆等,提高管护效率和管护水平。

(二)严格执行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要切实加强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开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决策设施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按法律规定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保护区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与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等项目;

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建设;

3.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的实施建设;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

5.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建设设施;

6.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

7.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设施。

(三)严格管制保护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干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经批准的实验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关建设程序实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四面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中山镇、塘河镇、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要加强建设项目、运营工程的监督、管理。

(四)加大保护区宣传力度。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四面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江津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中山镇、塘河镇)及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要采取设置标语、悬挂横幅、设立宣传碑牌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向群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知识。区新闻社、区广播电视台、区网络传媒中心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保护区管理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保护区工作,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良好氛围。

(五)严厉打击涉及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应统筹安排,组织联合执法队伍,深入保护区山头、地块、笋溪河流域,广泛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涉及保护区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乱挖珍稀濒危植物、乱采湿地沙石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破坏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落实保护区管理责任

保护区管理是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的管理责任,增加保护区管理考核权重,严格执纪问责。要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解决保护区管理问题。

区林业局及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保护区日常管理、法规和科普宣传、资源调查和监测、协助科学研究、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和查处非法破坏野生动植物、违规占地等职责。

区环保局要加强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力度。

区水务局要加强保护区砂石管理,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区教委要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教育。

区农委要加强保护区鱼类保护,查处非法捕鱼等违法行为。

区交委要加强对保护区自然岸线、码头、桥梁和船舶的管理,严守自然岸线的“生态红线”。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要按“保护优先”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保护区森林、动物、植物、水域的开发利用规划。

区国土房管局要严格保护区内用地审批管理。

区城乡建委要加强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区公安局要做好保护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工作,依法从严查处涉及保护区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安监局要加强保护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区监察局要严格执纪问责,对保护区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严肃处理。

涉及保护区的镇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湿地自然保护区、四面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河长制的重要内容,加强中山鹭类自然保护区、塘河桫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挖珍稀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护区工作保障

(一)强化保护区队伍建设。四面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结合国有林场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保护区生态管护专业队伍。中山镇、塘河镇可通过聘请兼职生态管护员方式,组建一支保护区生态管护半专业队伍。区林业局要整合现有保护区执法监管力量,组织相关科室、站,加强保护区执法排查、执法,实现保护区巡护全覆盖、全天候,减少或杜绝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挖珍稀野生植物和违法建设的发生。

(二)强化保护区经费保障。保护区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执法装备购置和宣传等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区林业局、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保护区能力建设经费,不断提高保护科技含量。

(三)强化保护区装备建设。及时更新保护区执法船艇、执法车辆,配优配齐执法取证装备,安装视频监控,不断提升保护区执法监管水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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