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36号文)、中共江津区委第十二届八次全委会会议精神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江津府发〔2011〕31号文)精神,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完善农村保障体系,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做大做强劳务产业,积极有效推进江津区外务工保险工作,做好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为全区外出务工者提供风险保障,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业服务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外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劳务产业成为我区农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区外出务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且他们大多数在劳动强度大、风险较高的矿产、建筑等行业务工,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安全保障措施缺乏,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少的农民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高外出务工人员承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有效化解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事故风险,减轻政府、社会、家庭的求助压力。是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此,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此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认真研究,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投保自愿原则。严禁搞强迫命令,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二)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对自愿投保外出务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市场运作原则。承保公司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经营管控机制,拓展业务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四)坚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劳动维权、司法救助相结合原则。外出务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除享有该类保险保障外,还依法享有工伤赔付和司法救助。
三、保险内容
(一)投保对象
凡男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具有我区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的务工人员。重点参保人员为从事矿山、井下、高空作业、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外务工。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约定给予全部或部分意外伤害保险金,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
(三)保险费及保额
该保险由外务工人员自愿购买,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
1.保险费每份30元,保险金额3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29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元。
2.保险费每份50元,保险金额41000元,其中意外伤保险金4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元。
(四)补助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政府按20元/份的标准予以补助,每人(限)补助最高不超过1份。所需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余保费由个人承担。
(五)承保公司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签订的《改善和强化保险服务合作意向书》精神,我区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承保。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启动
1.从即日起,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街镇和承保保险公司应通过电视、报纸、散发资料等方式对“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让外务工人员了解保险条款、办理方式,领会此项保险对外务工人员带来的实惠,确保该项工作快速启动。
2.承保保险公司应及时制作《江津区外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及该保险卡实务操作规程,并尽快下发到每个镇街。
3.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从2011年开始启动,计划当年实施参保人数占外出务工人员的10%(4万人左右),以后每年参保人数力争按外务工总人数5%增加,到2015年,力争参保人数占外出务工人员30%。
(二)业务办理
1.培训。主要由承保保险公司对各镇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该保险条款、保险卡销售激活实务操作规程、业务统计方法、费用结算方法细则等。
2.保险办理。(1)由承保公司营销员直接领取保险卡并销售给外出务工人员;(2)通过镇、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将保险卡销售给外出务工人员。
3.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可由本人或其亲属通过指定的电话或其他方式报案。并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残疾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银行帐号等)交承保公司。如果事实清楚、资料齐全,承保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划入受益人帐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外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外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统筹办、区金融办、区司法局及各街镇分管领导及中国人寿江津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区外务工保险的日常工作事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安排,具体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该项工作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补助资金划拨办法。
区司法局负责外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及时为受伤害和侵权的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区农委、区统筹办负责统筹协调外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人寿江津支公司主要负责外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做好培训工作及服务工作。并参与实施方案的制定。
各镇街要建立相应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兼)人开展此项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参保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外出务工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必要性和参保范围,赔付标准,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大力宣传理赔案例,化解群众思想顾虑,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中国人寿江津支公司要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知识宣传和实务操作培训,确保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优化保险服务。建立以镇(街)为第一责任,以村社为基础、以保险承保机构为纽带的工作体系,为广大外务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方便;各镇街及中国人寿江津支公司,要根据每个镇、街的业务工作量,确定保险业务代办人员,及时建立健全镇街保险服务网络,明确保险业务代办人员的责、权、利和工作目标任务。对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落实人员集中办理。要加大保险责任落实力度,做到保险手续完备,对骗保、套保的要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要让外出务工人员知晓保险,信任保险,放心投保,明白消费。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开展查勘,协助处理善后工作,抚慰出险家庭,维护稳定,完备理赔手续,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