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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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09〕226号

 

各移民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江津区三峡水库

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人畜饮水、交通、供电及通讯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移民局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库区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余资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一)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基金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移民局报经市政府核定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三峡非农移民人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包干使用。此后经市政府批准调增或调减的三峡非农移民人数,按年度调整比例分配资金。

(二)用于除解决城镇移民遗留问题外的其他补助支出,实行基金项目预算管理。

根据重庆市移民局的时间安排,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在市级下达的年度项目控制指标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的项目计划,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

因故需变更项目计划的,应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未按区政府批准项目实施的,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或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三)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区财政局按年度向区政府报告库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区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区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市移民局。

第六条 库区基金项目的管理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项目申报与立项、实施和验收。项目应明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计划和预算实施。

(一)前期工作。凡使用库区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当向区移民局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法人单位、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筹集渠道及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等技术经济指标。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报送实施方案;使用库区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申报应由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法人、自然人)提交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工程概(预)算,由镇(街)人民政府初审后,负责分类汇总向区移民局报送项目申报表,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集中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使用库区基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依据。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区移民局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报送预算项目表,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核定后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申报、组织验收。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验收;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移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程序、内容可参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渝移发〔2008〕70号)执行。

第七条 库区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年终结余的库区基金,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的拨付方式

(一)对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直补个人资金和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等个人生活性补助支出,区财政局按照区移民局审定的城镇移民人数和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移民家庭或个人。区移民局应建立以身份识别为标识的个人档案。

(二)对用于经批准的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照会同区移民局共同审定的拨款计划,采取区级报账制办法,实行财政资金直拨项目业主单位。对单个项目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启动后,经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镇街移民办初审,区移民局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预算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区移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共同检查验收后,区财政局再拨付项目资金余款。对单个项目5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区移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区移民局、区财政局共同检查验收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拨项目业主单位。如自筹资金没有到位,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的,不得拨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按项目进行跟踪,对资金追踪问效,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区财政局应加强库区基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拨付资金。区移民局应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财政、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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