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一三三六”发展思路,推进江津区一、二、三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透明、有效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企业申报,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区政府出台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化产业、金融业、创新创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品牌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成立子资金和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是:
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审核、验收以及项目管理,并督促资金使用产生效益。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年度资金计划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拨付,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与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世界500强、行业500强、跨国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产业类项目;
(二)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应用及产业化,支持创新创业,推进品牌战略;
(三)支持企业智能化、自动化、柔性生产线、信息化系统等具有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购置;
(四)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等配套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五)支持营销结算中心等生产性服务型项目和总部经济、总部贸易、销售中心、物流配送、会展、商贸网络建设、电子商务、休闲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支持符合江津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区委区府出台政策予以扶持的项目。
(七)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改制上市;
(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九) 支持以互联网应用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开放创新项目,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资格和审核、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除政府政策文件、优惠政策或投资协议有明确规定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江津区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B级以上);
(四)按时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五)无欠租欠费欠税、环保、安全、质监等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拨付:
(一)申报通知。每年3月份以前,由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依据上一年度相关政策文件、优惠政策或投资协议等,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应明确、清晰、完整,包含的内容有: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审核程序、项目实施要求等。
(二)企业申报。企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园区内企业由各园区进行审核,园区外企业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区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等,征求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江津区税务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实施进度、承诺条件、申请扶持金额相关意见后,进行合规性核查,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项目确定。经区政府研究确定企业扶持项目、金额。
(五)资金拨付。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产业发展资金计划,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区财政局按项目管理规定安排预算给园区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企业。由园区承担的资金由各园区自行筹集资金并拨付。
(六)协助推进。各园区、企业所在镇(街)负责帮助企业开展项目建设。
第八条 招商投资协议及其他有特殊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简介;
(三)涉及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票据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与资金扶持内容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企业应按批准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实施。各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尽快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享受产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在江津区注册纳税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5年。企业若在15年内将工商、税务注册迁出江津区,其所享受扶持政策的资金须全额退还江津区政府。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根据江津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及江津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项目库和目录清单,项目库由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等应当认真负责、切实履职,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暂停或取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并追回已拨付的产业发展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产业发展资金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追回产业发展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资金公示制度。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拟上报或支持项目、下达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等由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专门对外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涉密或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绩效实施自我评价,是预算绩效目标评价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上级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园区外企业)
2.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园区内企业)
3.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
附件1
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园区外企业)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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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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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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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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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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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入库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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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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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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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及 申请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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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项目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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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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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期效益 |
年新增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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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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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税收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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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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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信息 |
项目总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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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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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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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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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年底实际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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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申请企业补助资金方式及金额 |
财政投资补助 |
贷款贴息补助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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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当地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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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区行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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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此表随申报文件交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园区内企业)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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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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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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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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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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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入库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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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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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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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及 申请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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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项目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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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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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期效益 |
年新增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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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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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新增税收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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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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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资信息 |
项目总投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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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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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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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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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年底实际投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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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申请企业补助资金 方式及金额 |
财政投资补助 |
贷款贴息补助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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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园区意见 |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 |||
年 月 日 |
此表随申报文件交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江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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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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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文件标题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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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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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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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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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投资占 下达总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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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累计已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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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拨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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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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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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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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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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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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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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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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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拨款时经审核单位加注意见后交财政部门一式一份,并附相关资料,项目完工拨款须附验收意见表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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