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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的提供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原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3、面积或户室变更的提供变更前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分层平面图(<非宅交蓝图>)复印件1份);
4、坐落变更的提供新的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和楼栋编号(复印件1份);
5、价格变更的提供新的物价部门监制的一户一价表(含房屋户型)(复印件1份)、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各一份);
6、位置变更的提供新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原件1份);
7、开发公司资料复印件1套等;
自业务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开发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商品房网签信息申请表》1份;
2、购房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开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1份;
5、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开发公司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等;
自业务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开发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商品房联机备案登记表 1份 ;
2、银行出具的资金监管账户批量进账单 1份;
3、重庆市江津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开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鲜章)1份;
5、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开发公司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等;
自业务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开发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1份;
2、购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1份;
4、退房申请(1份);
5、开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1份;
6、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开发公司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等;
自业务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报表》及共用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1份,(原件1份)
2.《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表7(1-7),原件1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城建档案馆鲜章)
4.《设计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城建档案馆鲜章)
5.施工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验收表2(原件1份)
6.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验收表3(原件1份)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表4(原件1份)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验收表5(原件1份)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0.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城建档案馆鲜章)(附上规测报告明细汇总表)
1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城建档案馆鲜章)
12.重庆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原件1份)
13.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原件1份)
1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原件各1份)
17.经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1份)
18.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原件1份)
1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试验资料(原件1份)
20.建设工程人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
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配套费解缴情况审核表(原件1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规定,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计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预约),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备齐材料到区人防办备案。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本期或本地块不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对分期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进行审核确认,目的是掌握整个建设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对应的防空地下室指标完成情况。
双福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先锋镇、支坪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70元/m2;珞璜镇、四面山镇、四屏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30元/m2;白沙镇、油溪镇、李市镇、石蟆镇、中山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80元/m2;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50元/m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一类区域:主城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万盛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