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库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问:《信访工作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问:《信访工作条例》中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信访事项性质不同,区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问:《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要求?
答: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等行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汇报,就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尽快查明原因,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服务工作。各有关方面闻令而动、快速响应,组织民航、应急、公安、军队、卫健和广西等各方面力量,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深入细致、科学有序”总体要求,全面做好有关工作。目前,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会议强调,这次事故导致机上132名人员不幸遇难,我们深感痛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再接再厉、善始善终。要继续做好遇难者遗骸遗物整理、移交等工作,给逝者以尊严、给家属以慰藉。要加大遇难者家属帮扶救济工作力度,让遇难者家属安心。各有关方面要科学有序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各方面专家综合分析飞机数据和各类物料证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要平稳有序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持续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各方面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在全国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等导致发生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也要严肃追责问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问:通过信件方式反映问题需要怎么做?
答:1、来信请使用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责任单位联系及回复。
2、来信字迹工整,提倡采用打印文稿。
3、求决类、申诉类来信包含主要诉求、主要事实、主要理由,应诉求明确、事实清楚、内容言简意赅,可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建议类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人民建议”字样。咨询类来信,可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4、为节省邮寄成本,方便事项处理,请来信人逐级投信,不要同时向多部门投诉同一事项。在信件办理期限内,请勿重复投递。
5、请勿在来信中夹带现金、邮票、证件、重要书籍、手稿原件等。
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问: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问: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问: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