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库
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上述期限的租、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须经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
1、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应说明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等内容。
2、附件表格。根据实际情形填写附件《江津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资产证明。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等。
4、其它材料。区国资委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区国资委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备案,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和招租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职责。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首先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所需,避免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履行职能和完成任务造成影响。
2、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占有、使用纠纷。
适用于江津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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