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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登记-夫妻投靠落户
发布日期: 2021-12-13 16:13:34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区农村地区落户的,应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说明: (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来人户口迁出地城乡属性和以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限制。(2) 合法稳定住所。此“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同一家庭户中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含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农村住宅房屋不应纳入合法租赁住所范畴。农村地区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死亡或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外),或同户兄弟姐妹是产权人的合法产权房屋,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对于新农村建设农民集资联建房(小产权房)、商改住房以及具有住房分割协议、公证,或人民法院有关住房判决(裁定)或拍卖手续等住房,未依法取得住房权属证书的,都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已垮塌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在租赁住房落户的,应当征得住房产权人同意;有产权人户口的,应当共立一户;退租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经告知逾期不迁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其户口迁往其合法产权住房或社区集体户。未成年人投靠不受合法稳定住所条件限制。(3)实际居住。农村地区的实际居住是指江津综保区、各工业园、滨江新城管委会、四面山管委会等平台农村地区(由区政府文件明确范围内),应实际居住登记满半年且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其他农村地区应实际居住满半年且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由申报人实行告知承诺制,如申报人虚假承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未成年人投靠不受实际居住条件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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